保险经纪委托协议
本协议是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与重庆金诚互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互诺”或“我们”)就相关服务订立的有效约定。我们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本协议条款与您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您在同意接受本服务前确认,您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同意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视为您已经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同意与我们在线签订本协议。
1、您确认,在您使用本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时,您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使用本服务。
2、您同意,委托金诚互诺作为您的保险经纪人,授权我们向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包括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选择保险产品、办理投保手续、代缴保险费、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为您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咨询和建议以及其他与保险经纪相关服务。
3、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范围、投保限制及免责条款等。当您为他人投保时,您应确认在投保前已经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您应根据投保时的要求在投保时如实披露您所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人的全部相关信息,我们会将您提供的信息传递给保险人并协助您办理投保手续。如您提供的前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能导致您及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您(或您的合法受托人)可以向我们提供出险情况,由我们协助您(或您的合法受托人)向保险人进行报案和申请理赔,您同意授权金诚互诺在必要时为您代办保险索赔相关事务,并在本人指定账户收到金诚互诺公司垫付的保险金款项后,同意将保险金索赔权转让给金诚互诺公司,并不再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的给付要求。
在保险金请求权人为您之外的其他人的情况下,该保险金请求权人可以委托您向我们提供出险情况及通过您委托我们为该保险金请求权人向保险人报案理赔并协助该保险金请求权人进行索赔,您应确保该保险金请求权人已同意授权金诚互诺为其代办保险索赔相关事务,您应确保您提供给我们的用于接受保险金款项的指定账户为该保险金请求权人授权同意接受保险金款项的账户,您应确保该保险金请求权人已同意在该账户收到金诚互诺公司垫付的保险金款项后将保险金索赔权转让给金诚互诺,并不再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的给付要求。
5、您同意,我们有权根据客户告知书等有关文件中标明的佣金收取标准(如有),向您收取保险经纪佣金。
6、您知晓,您选择使用本服务要求您提供您的(如投保人与您本人不一致的,则应当为投保人的)或/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您保证,您向金诚互诺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合法的、正确的、完整和有效的,如您提供的前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可能导致您无法投保成功、无法获得理赔、无法享受我们为您提供的相关服务等后果。您确认,在您提交使用相关服务时已经获得相关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和完整有效授权。当您提供的身份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您应当及时通过我们或者直接向您所投保保险产品的保险人申请办理变更并准确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及资料。本协议所指个人信息是指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经纪服务时所必须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例如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年龄、性别、职业、家庭成员、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信息、健康状况(如需)、财务状况(如需)。
7、您授权我们代您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您确认,在您投保时,应使用您本人的账户向我们进行保险费支付或者由您授权委托或同意的其他账户向我们进行保险费的支付,我们会在收到保险费后再转交保险人。原则上您应确保使用您本人的账户进行支付。
8、您认可,当您所投保险险种发生退保时,所退保的保险费用将会原路退回保险费支付的账户。
9、您在购买或接受某项保险产品或服务时,还需要了解并同意该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条款或相关的业务规则、协议、说明、其他页面信息等(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如本协议与业务规则有不一致之处,以业务规则的约定为准。
10、您同意,应就您所知的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事实和信息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并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以便保险人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的决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可能不退还保险费。
11、您认可,当您所投保险产品发生理赔时,理赔款可以支付到您指定(或者支付时所使用的)的投保人本人账户、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12、您理解,您的投保申请和理赔申请均受限于保险人的审核要求,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您提交的投保申请都能成功通过审核,也无法保证您的保险事故均能得到理赔。
13、您理解,金诚互诺及您所最终选择的保险人所设分公司的区域并不一定能够覆盖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您刚好处于金诚互诺及保险人未设有分公司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您投保该保险人的保险产品及选择我们提供该保险产品的经纪服务可能面临我们及保险人服务不到位或者存在服务时效差等问题。
金诚互诺及金诚互诺所合作的保险人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在我们向您提供的《重庆金诚互诺保险经纪公司客户告知书》或您投保时的相关网络页面或您投保时签署确认的《保障说明》或《投保须知》等其他相关文件中记载。
14、您授权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可以向您提供保险产品的选择及其他保险产品相关服务为使您知晓我们的服务情况或了解我们的服务,您授权同意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服务平台客户端消息通知、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通知。如该等通知涉及本服务相关营销宣传信息、商业性信息的,您授权同意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服务平台客户端消息通知、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该等信息。若您需要退订该等信息的,您可通过美团APP(具体路径:美团APP-我的-美团钱包-消保频道-服务管理-营销类通知管理)关闭接收该等营销电话或信息的功能,或按照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退订或申请拒绝继续接收该等信息。
15、为了合理评估您使用保险经纪相关服务的资格并正常为您提供保险经纪相关服务,您授权重庆金诚互诺在必要限度内收集、使用及分享您的信息。重庆金诚互诺亦向您郑重承诺:将自行并督促重庆金诚互诺、重庆金诚互诺关联公司及提供保险经纪相关服务所涉及的其他服务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承"最小、必要、合理"的原则收集您的信息,在您授权范围内谨慎使用被授权信息,并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信息安全。具体以您另行对重庆金诚互诺作出授权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中约定的为准。
16、我们非常重视对您的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本协议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约定未尽事宜按照《美团隐私政策》及《美团金融隐私政策》处理。除内部使用、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经您单独授权或中国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形外,我们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取或形成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您的允许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17、您同意应仅出于您个人/本法人/本组织的用途使用本服务,并且在使用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送或存储任何非法资料或用于欺诈目的,不会利用服务骚扰、妨碍他人或造成不便、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如您未遵守以上规定的,我们有权依独立判断采取删除信息、暂停或关闭用户账号等措施。您的账户被中止、终止或者账户被注销后,我们仍有权继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您在服务期间的所有交易信息。
18、您认可,在我们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资料或信息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9、您只能使用授权途径访问我们并使用相关服务。您有责任检查,以确保为设备(例如电脑、手机或其他在线设备)下载正确的应用程序。如果您的设备不兼容或者为设备下载的应用程序版本有误,或者您在不兼容或未授权的设备上使用服务或应用程序,我们保留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和拒绝您使用应用程序的权利。
20、因您违反本协议或业务规则而导致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索赔、要求或损失,均应由您承担责任。我们有权视您的行为性质,采取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追究法律责任之相关措施,并有权根据司法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
21、我们向您提供的申请服务的各个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接口/界面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相关权利)均属于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上述软件、网页等的存储载体以及有关数据、资料归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所有且是我们或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您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或为任何其他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其他本协议中未经提及的权利亦由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保留。
22、您使用本服务时同意并认可,对于因以下状况导致的本服务无法提供或无法及时提供,或导致您的任何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 因电信设备出现故障、第三方或用于电子通信的计算机程序对电子通信的拦截或操纵等原因导致不能进行数据传输或联络中造成延迟、不准确、错误或疏漏的;
(2) 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3) 非因服务方或我们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病毒、信息的任何不正确或不完整、电信部门和我们有信息技术依赖的其他相关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4) 因保险人的系统问题;
(5) 其他我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户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时,应立即通过在线沟通、电话联系等有效方式通知我们,以避免或者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我们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我们对已执行的用户指令及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如我们对您的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您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错误发生的三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我们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我们将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非财产损失、不能预见的损失及您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扩大损失。
25、我们作为中立服务提供方,所提供的内容及推荐仅为您参考所用,您应对此进行独立的判断,并对其所作出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
26、除中国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我们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您传递书面通知,电子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站内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社交账号等进行通知。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当日即视为已送达。
27、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重庆金诚互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8、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断、终止和转让
(1) 本协议于您在网络页面通过点击确认同意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签署本协议时生效。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可以有一份或者多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同意,如您线上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又要求金诚互诺在纸质版协议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不视为存在两个合同,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版本仅为满足您或金诚互诺存档需要。
(2) 我们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系统升级、服务升级(例如对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进行调整,维护和更新服务的适用范围、各项使用功能、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或修改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该等升级或修改将在金诚互诺的官网进行公告或通知您。您可以随时登录金诚互诺的官网查阅最新版服务协议。若您不同意上述变更或修改,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若您在该等升级或修改后仍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视为您已接受上述变更或修改,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或修改自动调整,双方无需签订补充协议。
(3) 如您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或中国法律的行为,我们有权视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或其他应用程序的使用,而无需事先通知您。如您因上述原因造成我们或他人损失的,您应予赔偿。服务终止并不免除您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个人信息、如实告知等),不能撤销此前发出的用户指令,不能消除您在服务终止前进行交易所帯来的法律后果。
29、本协议所称重庆金诚互诺关联公司,指美团旗下各App、小程序等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以及在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关联公司,包括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我遥我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榛果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西瓜旅游有限公司、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若后续服务平台有所增加,则当您在对应服务平台申请、使用保险经纪相关服务时,则本授权书约定的关联公司范围将对该相应服务主体产生效力。